菸經包裝出售者,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1.品牌名稱。 2.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3.重量或數量。 4.主要原料。 5.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6.有害健康之警示。 7.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標示產製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