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2年10月31日台財庫字第10203753370號令規範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規定於直接接觸紙菸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如未依規定標示,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