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銷酒類而舉辦之贈品或贈獎活動,應依財政部訂頒之金額上限規定辦理,以落實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2款有關「酒類產品為促銷時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之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該項贈品或贈獎金額相關規定如下:
1.「贈品」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必定可獲得本商品以外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2.酒類為廣告促銷時,贈送贈品之金額不得超過當次酒品交易金額三分之一,且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贈品之金額原則上係以業者提供之「取得成本」作為認定依據。
3.「贈獎」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因機會中獎,始能取得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4.事業辦理酒品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與「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分別為:
(1)「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分成3個級距:①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②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③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2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250萬元。
(2)「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財政部92年11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2006350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