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口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60度以上之酒類,有何應行標示事項?有何罰則?

財政部93年2月5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171號公告增定酒精成分60度以上之酒類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如未依規定標示,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