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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之廣告或促銷有哪些規定?

1.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1)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2)鼓勵或提倡飲酒。(3)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4)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5)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菸酒管理法第37條)
2.酒之廣告係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網路、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
3.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第9條附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