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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上登載之事項,如有變更,如何辦理?

1.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
2.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前條第7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2項)
3.菸酒製造業者違反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違反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2項,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