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菸酒製造業者違反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第1項至第3項、第5項或第33條之標示規定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 2.未經授權同意將產製之菸酒標示為他人菸酒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