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1.品牌名稱。
2.產品種類。
3.酒精成分。
4.進口酒之原產地。
5.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6.產製批號。
7.容量。
8.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9.「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32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