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
(一)依本辧法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本辦法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均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二)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上述之獎勵規定:
1.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2.檢舉已發覺違反第2條第1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3.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由承辦機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後通知檢舉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