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語及禁止酒駕警示圖:
1.飲酒勿開車。
2.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3.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
酒零售場所標示上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其中「飲酒勿開車」之警語,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另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如未依上開標示警語及禁止酒駕警示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自105年1月1日施行
(菸酒管理法第35條、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