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如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供應酒品予未滿18歲者,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3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43條、第91條)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如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供應酒品予未滿18歲者,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3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43條、第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