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有關違反菸酒管理法,經本局裁處之案件,如屆期不繳納者,本局將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有關移送執行後之繳款流程及相關權益,請參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網站。https://www.tpy.moj.gov.tw/